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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大数据应用于公共服务

2020-05-13

我们已身处一个大数据的时代,面临一个大数据的世界。大数据广泛而深度的应用,对经济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巨大影响正越发凸显。在公共服务领域,大数据也越发显示出有效供给作用。

发现真实公共需求

根据阿罗不可能定理(即不可能从个人偏好顺序推导出群体偏好顺序),真实的公共需求是不可能准确显示出来的,而大数据则有可能颠覆这一定理。通过对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在接受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大数据的分析,可以快速识别出较为真实的公共需求。整合较为共同的公共需求,及时予以回应,迅速形成公共决策,并且及时调整修正,从而实现公共服务的按需供给。

公共服务大数据包括:服务对象数据、服务政策数据、交流互动数据、服务设施数据、服务人员数据、服务资金数据、服务项目数据、服务绩效数据等。发现公共需求的大数据,一部分是在公共服务的流程中公众主动表达行为产生的直接性大数据,另一部分是公众的其他相关和非相关行为形成的间接性大数据,通过提炼分析可以从中发现隐藏的需求信息。

大数据技术使各种各样的海量公众声音能够被记录、储存,使政府更需要对公共需求进行及时、认真回应,从而提高了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效率、决策科学化程度和服务质量。例如,通过大数据,对以部分群体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可较为准确地判断某个人是否需要、适合这种服务,以及有没有资格享受这种服务。如某位老人是否需要照料服务,某种类型、某种级别的残疾人是否可以获得某种康复服务,等等。

大数据不仅对政府公共服务有用,政府数据还有利于引导非政府力量明确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有利于在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减少碎片化供给带来的弊端。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应用大数据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的供给手段。大数据的共享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的申办和审批流程,提高效率,方便公众,减少福利欺诈、暗箱操作和设租寻租。例如,在社会救助服务、住房服务中弱势群体的服务准入就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准确判别。同时,大数据还有利于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使流动情况较为复杂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能及时在务工地区获得相关服务。

对于具体的公共服务方式来说,大数据具有提高有效性的作用。例如,大数据运用于公共卫生和医疗健康服务,特别是诊疗大数据、临床大数据的利用,对于提高对疾病的判断和治疗手段选择与调整,有很大作用。基层医疗机构还可以利用共享大数据提高诊疗水平。对于城市公交来说,大数据有利于车辆的调配、线路的优化、公交优先的设置、到站时间的预测等。大数据还有利于对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的全天候自动检视,出现问题及时修补。例如公共健身器材、行道树、路灯、消防栓、公园座椅等公共设施,通过传感、监控装置可以迅速识别运行使用状况。大数据运用于教育,可以发现学生的个性、特长、兴趣、行为习惯、学习能力、知识积累,从而因材施教,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提高学习成效。偏远中小学可以利用共享大数据提高教学水平。

应用大数据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的供给内容。通过大数据建立的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不可移动文物数字化展示,不仅可以使公众足不出户或不在实地,就能获得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而且获得三维全景、人机交互、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现实服务中没有的体验。

应用大数据有利于政府的公共服务监管。政府对所属公共服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和市场公共服务主体负有监管责任。运用大数据形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对公益组织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进行信用监管,也有利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财政补助、政府惩戒等决策的科学化,还能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例如,通过对大数据监控医院的医保诊疗行为,可以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遏制骗保行为,控制医保支出的过快增长。

此外,应用大数据还有利于对公共服务供给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化管理,有利于对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进行更加准确的绩效评价,特别是外部绩效评价。

正视技术弊端 促进技术应用

大数据的运用可能产生侵犯隐私、威胁自由、数据独裁、唯数据论、大数据主义等弊端,在公共服务中的应用也不例外。例如,对公共服务供需之间互动交流数据的分析使用,考虑到虚拟空间存在很多虚假、过激、情绪化、不真实、非理性的表达,怎样从中提炼真实的民意是个难题。对数据过分依赖、让数据决定一切也是很可怕的,仅依靠数据支撑来做公共服务决策,会导致人文关怀的缺失、价值导向的偏离、公平正义的弱化。工具理性不能替代价值理性,例如,在教育中完全依据考试成绩评价学生和招聘教师就是不可取的。

大数据在公共服务中的应用,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大数据平台,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数据处理、分析、开发机构,需要政府数据的开放和企业数据的交流、交易,需要相关的硬件、软件、技术、服务、人才、资金,这些毫无疑问都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内容、保障和助推力。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加强大数据应用有如下路径。

  1. 政府运用自身掌握的大数据。政府各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应打破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从而促进大数据的形成。政府数据不仅要互通、共享,更要分析、运用。政府可以设立部门性和跨部门性大数据开发机构,也可以将一些数据外包给专业公司、研究机构进行处理、分析。

  2. 政府向企业采购大数据用于公共服务。大数据包括政府拥有的大数据和企业拥有的大数据,理想的情况是二者相互开放、相互利用,但现实中涉及成本和营利问题时,往往难以实现。如果说政府需要企业(包括商业数据库)拥有的大数据来进行公共服务,通过购买的方式也是可行的。

  3. 政府向公共服务企业和公益组织开放大数据。在政府规制下的公共服务企业,是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之一。此外,公益组织也是公共服务越来越重要的供给主体。政府积极将自身产生和掌握的公共服务大数据向他们开放,可以促进大数据的利用。例如,城市交管部门将自身的大数据向导航软件企业开放,能够使公共交通服务在缓解拥堵、便利出行上发挥作用。当然,政府大数据的开放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适当有偿的。

对于大数据企业而言,公共服务中的应用也是一种市场机遇。比如,2013年发布的“澳大利亚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The 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Big Data Strategy)推动了大数据在该国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在我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推进“运用大数据加强公共服务”的战略和政策,通过意见、规划等形式促进大数据在我国公共服务中的应用。